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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民國初年法規建設 官員們被禁止參加酬宴

欄目: 歷史解密 / 發佈於: / 人氣:4.26K

1913年1月,北洋政府頒佈《官吏服務令》,要求“凡官吏應竭盡忠勤,從法律命令所定以行職務”,所規定的官員紀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依法服從命令、保守機密、遵守工作時間、保護公物、不得兼職、不得以權謀私和濫用職權等律令,所列皆細。如“不得饋受財物、參加酬宴、爲人請託及與有職務關係的人相互借貸”,明令:官吏之間有統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饋受財物,也不準其家族以其它名義或方法間接饋受。他人對官吏所辦事件有饋遺者,無論用何種名義,均不得接受。官吏除慣例所許外,不得有囑託公事之酬宴。長官對於屬官所管事件,不得爲其親故關說請託。官吏與其所管事務有直接關係者,如包辦官署工程者、經管官署往來款項的銀行莊號、承辦官署應用物品的商號、受有官署補助費者,不得相互借貸。

揭祕民國初年法規建設 官員們被禁止參加酬宴

頒佈《服務令》的同時,又公佈了《文官懲戒法草案》和《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法草案》。一開始就能注意到吏治從嚴,而不是等問題成堆後才作預防,顯示了一定的政治遠見。1914年3月又公佈《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官員懲戒委員會的成立,標誌着傳統官員懲戒模式向近代轉換。爲使其工作能順利進行,1914年3月,官員高等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章宗祥就有關問題擬成四點聲明呈大總統覈准公佈:

一、明確懲戒權限,除申誡由主管官員專行外,其它褫職、降等、減俸等處分非經懲戒委員會審查議決後,不得執行。

二、懲戒應符合條件和程序,提起懲戒必須依法定權限和程序,並詳細聲敘事由附送證據,以防止主管官員依個人好惡處罰屬官。

三、關於休職。爲防止在懲戒程序進行中被付懲戒人因職務行爲可能產生的影響,提議應令其休職。

四、褫職奪官與退職退官的區別。此後不久,新任委員長董康又就懲戒委員會的工作向大總統提出三點請求,第一點便是“嚴杜干涉”。

官員懲戒委員會做了大量的工作。據統計,官員高等懲戒委員會在民國六年一年內共受理懲戒案109件,其中結案85件。山西縣知事呼延庚、直隸高等檢察廳書記官長邵振璇、福建縣知事汪蔭孫、四川縣知事安當世、江西縣知事薛雪等多人被懲戒。此後又公佈了《司法官懲戒法》和《司法官懲戒法第三章懲戒委員會施行令》對司法官嚴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