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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性

欄目: 投資 / 發佈於: / 人氣:1.17W

我國需要將保證支付清算體系的安全提高到維護金融穩定的高度來認識。較好的市場保障制度是保持金融穩定的有力“緩衝器”。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的補償機制,確立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並注意防範道德風險,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

中國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性

中國金融穩定-金融穩定性

什麼是金融穩定

金融穩定是指一種狀態,即是一個國家的整個金融體系不出現大的波動,金融作爲資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發揮,金融業本身也能保持穩定、有序、協調發展,但並不是說任何金融機構都不會倒閉。“金融穩定”一詞,目前在我國的理論、實務界尚無嚴格的定義。西方國家的學者對此也無統一、準確的理解和概括,較多地是從“金融不穩定”、“金融脆弱”等方面來展開對金融穩定及其重要性的分析。

簡介

世界銀行的研究表明,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共有93個國家先後爆發117起系統性銀行危機,還有45個國家發生了51起局部性銀行危機。促進金融穩定日益成爲各國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能。而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金融體系面臨巨大的挑戰和新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已經成爲促進經濟增長的關鍵因素,是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和社會長治久安的保障。

內涵

金融穩定是一個具有豐富內涵、動態的概念,它反映的是一種金融運行的狀態,體現了資源配置不斷優化的要求,服務於金融發展的根本目標。具體而言,金融穩定具有以下內涵:

金融穩定具有全局性

作爲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和支付清算體系的提供者和維護者,中央銀行應立足於維護整個宏觀金融體系的穩定,在密切關注銀行業運行態勢的同時,將證券、保險等領域的動態及風險納入視野,重視關鍵性金融機構及市場的運營狀況,注意監測和防範金融風險的跨市嘗跨機構乃至跨國境的傳遞,及時採取有力措施處置可能釀成全局性、系統性風險的不良金融機構,保持金融系統的整體穩定。

金融穩定具有動態性

金融穩定是一個動態、不斷髮展的概念,其標準和內涵隨着經濟金融的發展而發生相應的改變,並非是一成不變而固化的金融運行狀態。健康的金融機構、穩定的金融市嘗充分的監管框架和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的內部及其相互之間會進行策略、結構和機制等方面的調整及其互動博弈,形成一種調節和控制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整體的流動性制度架構,以適應不斷髮展變化的金融形勢。

金融穩定具有效益性

金融穩定不是靜止的、欠缺福利改進的運行狀態,而是增進效益下的穩定。一國金融體系的穩定,要着眼於促進儲蓄向投資轉化效率的提升,改進和完善資源在全社會範圍內的優化配置。建立在效率不斷提升、資源優化配置和抵禦風險能力增強等基礎上的金融穩定,有助於構建具有可持續性、較強競爭力和良好經濟效益的金融體系。

金融穩定具有綜合性

金融穩定作爲金融運行的一種狀態,需要採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及方式(包括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手段等)作用或影響金融機構、市場和實體經濟才能實現,從而在客觀上要求對金融穩定實施的手段或政策工具兼具綜合性的整體考量。

重要判斷

價格穩定是金融穩定的重要條件

相對較低且穩定的通貨膨脹率可以給市場主體以穩定的預期,保持實體經濟的正常運轉,爲經濟的持續增長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欠缺價格穩定的經濟環境下,市場主體面臨的不確定性增加,金融交易及金融制度運行的成本升高,儲蓄轉化投資的機制易遭遇“梗阻”,從而增加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難以保持金融穩定。

當然,價格穩定並非實現金融穩定的充分條件。金融失衡或不穩定的情形在穩定的價格環境下有時也會累積和發生。例如,20世紀80年代後期日本經濟的物價水平相當穩定,但其後不久資產市場崩潰,金融機構積累了鉅額不良資產乃至倒閉,進入長達10年的衰退期。

銀行穩定是金融穩定的核心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金融企業,銀行業是以貨幣和信用爲基礎的行業。銀行業的重要金融媒介功能、在金融業的規模和分量、與支付清算系統的“天然聯繫”及其防範金融風險的作用,決定了銀行業在一國金融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現代博弈論和信息經濟學的分析表明,較之於證券業、保險業,銀行業在信息不對稱、風險分擔和校正糾錯機制方面具有更高的風險性和脆弱性,其發生不穩定的情形進而危及金融體系的概率也大大高於證券和保險行業。

金融穩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礎

金融安全是一國經濟安全的核心,金融穩定是確保一國金融安全的重要基矗在一國出現金融市場大幅動盪、支付清算體系運行受阻、不少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金融不穩定的情形下,是不可能有任何金融安全可言的。當然,金融穩定並不必然帶來絕對的金融安全。運行穩艦效率良好和結構合理狀態下的金融穩定可以爲金融安全奠定有力的基礎;過度管制、效率低下和結構失衡狀態下的穩定狀況則會損害金融體系的中介功能,增加其脆弱性,醞釀着金融風險。

依據上述分析,我們可嘗試確定金融穩定的目標爲:保持銀行業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基本穩定,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

基本制度框架分析

簡介

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穩定的職責能否順利實施和充分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整套較爲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確立及良好執行。按照西方經濟學家切納德等人的觀點,一國的金融體系要較好地發揮功能,適宜的宏觀經濟環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體制與健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項因素已被西方學界視爲構成金融穩定的“三根主要支柱”。

在我國目前轉軌過程中的經濟金融格局下,除了上述三項因素應包涵於金融穩定的制度框架以外,健全和完善市場主體的適格性、市場交易和秩序的穩健性等制度架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具體而言,金融穩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可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市場主體方面、市場結構和秩序方面、金融調控和監管方面、市場支持保障方面和金融風險處置方面。

在市場主體方面

我國已明確要建立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金融機構仍然存在着產權主體虛置、公司治理欠缺、不良資產偏高、經營效率低下等問題,成爲阻礙金融業快速發展的“痼疾”。在這方面,構築良好的資本結構、完善的公司治理等制度架構至關重要,關鍵是要建立多重的股權約束機制,形成有效的激勵、監督機制,解決好權責對稱問題。

在市場結構和秩序方面

我國金融業存在着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嘗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嘗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等結構不均衡以及金融秩序不規範的情況,使金融業隱含着內在的不穩定性,極易產生較大的金融波動,進而通過市場間的關聯和互動,擴展到整個金融體系,最終釀成金融危機。在這方面,要注意放鬆金融管制,着力推進金融市場的改革和創新,確保金融秩序的穩定。要逐步建立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的良性互動機制,加強深層次的銀行與保險業的合作,構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協調發展的制度“平臺”。

具體而言,要放鬆商業銀行進入證券市嘗基金業、信託業等限制,構建合理解決證券公司融資需求的制度框架;推動資產證券化、貨幣市場基金等新興金融工具的規範化發展,規範引導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機制;建立和完善債券、外匯市場的做市商制度,改革強制結售匯制度,完善央行干預外匯市場的有關制度;依法嚴厲打擊和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爲。

在金融調控和監管方面

要確立不同層次的制度安排來協調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政策工具,以促進金融穩定目標的實現。(1)簽署備忘錄規定中央銀行、財政部和監管部門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中的職責和法律地位,明確中央銀行對國家金融體系的總體穩定負責,財政部和監管部門也承擔一定的責任;(2)構建協調宏觀金融穩定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制度架構,增強中央銀行的前瞻性宏觀分析能力,提高監管部門的監管水準;(3)加強協商溝通,建立健全各部門之間防範跨市嘗跨系統金融風險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協調配合的制度框架;(4)運用適宜的貨幣政策工具來穩定金融體系,可包括短期利率、公開市場操作、窗口指導等;(5)逐步建立功能性監管的框架,運用適當的金融監管手段來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如審慎的市場準入監管、及時的監督糾正措施等;(6)加快金融穩定指標的設計和評估,構建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對跨市場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分析。

在市場支持保障方面

我國需要將保證支付清算體系的安全提高到維護金融穩定的高度來認識。較好的市場保障制度是保持金融穩定的有力“緩衝器”。要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的補償機制,確立存款保險制度、證券投資者補償制度和壽險投保者補償制度,並注意防範道德風險,充分發揮市場約束的力量。

在金融風險處置方面

要按照依法合規、適度有限、權責對稱等原則,構築一整套較爲完善的制度架構來有效處置金融風險,以最大程度降低損失。應建立一套處置金融風險的長效應急機制和體系,明確其組織結構、決策部署和執行實施,預備多套風險預案;嚴格掌握標準,認真履行好最後貸款人的職能,明確提供流動性支持的規則“界限”,切實防範道德風險;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框架,探索建立良好的金融機構破產製度框架,改善現有的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進行風險救助的手段和措施;會同監管部門嘗試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類別劃分,逐步確立分類指導、有效監督和及時處置的制度架構。

Tags:金融 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