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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口販賣 漢高祖曾鼓勵民間“賣兒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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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爲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爲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古代人口販賣 漢高祖曾鼓勵民間“賣兒賣女”

全國27個省區市公安機關近日同步開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動,摧毀了4個特大網絡販嬰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賣嬰兒382名。在古代,販賣人口同樣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少朝代都曾出臺過各種法令法規,嚴打人口販子……

周代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爲“質人”

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說,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爲“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說,質人負責市場裏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爲憑證。

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勵民間“賣兒賣女”,並視之爲救荒的手段。《漢書·食貨志》記載,漢初,有一年鬧大饑荒,一石米能賣五千錢,非常貴,災民中餓死了一半,以致出現“人相食”的人間慘劇。爲此,劉邦下令民間賣孩子,以換取活命的糧食,此即所謂“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東晉時,官府還從人口交易中收稅。《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卷,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卷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爲散估。”從東晉的人口交易規則來看,販賣人口、牛馬、田宅,有文書契據的,每l萬錢一律交400錢給官府,其中賣方負擔300錢,買方負擔100錢;無文書契據的,隨物所值,也收取4%,稱爲“散估”。

古代人販子被稱爲“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躍,在南方的蘇州、杭州、廣州一帶,人口販賣非常興旺。隨着人口交易的繁榮,還出現了專門以拐騙、掠奪、販賣人口爲生的“牙儈”“人販子”。

人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稱之爲“奸人”“奸民”。篡奪漢位的王莽即稱,“奸人緣利,至略賣人妻、子”。古代稱拐賣人口叫“誘口”,這裏面又有“略誘”“和誘”的不同。晚清縣令何耿繩所撰的《學治一得編》裏,介紹了誘拐、販賣人口案的審理經驗:“凡誘拐之案,當分略誘、和誘。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願,或先被哄騙,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從,則方略已行,不得謂之和誘矣。”

古代人口販賣過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販子性侵,在拐騙小孩時則常使用迷藥。據《清高宗實錄》記載,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鳳陽的人販子馬佔文,用川烏、草烏、人腦等物,配成迷藥,將藥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騙對象時,將手巾在臉前繞一下,人立即昏迷。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北京有一個叫王劉氏的人販子,用藥迷拐幼女有16名之多。所以,何耿繩提醒官員,審理人口販賣案時要查清案情,“奴人有無前後姦情,幼孩有無施用藥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