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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蒙協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中俄蒙協約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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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蒙協約

中俄蒙協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中俄蒙協約的原文

《中俄蒙協約》是1915年6月7日北洋軍閥政府與沙皇俄國在恰克圖簽訂的有關外蒙古的不平等條約。條約確認了《中俄聲明文件》、《中俄聲明另件》和《俄蒙商務專條》的效力,該條約的簽訂標誌着外蒙古地區淪爲沙皇俄國的勢力範圍。

沙皇俄國早就對中國蒙古地區抱有野心。1911年,沙俄策動外蒙古封建王公宣佈“獨立”後,次年又支持了外蒙古所謂的“自治”,並擅自同外蒙地方當局簽訂了《俄蒙協約》和《俄蒙商務專條》。

清朝滅亡後,袁世凱政府爲換取沙俄的援助和承認,屈從於沙俄的脅迫,於1913年11月5日簽訂了《中俄聲明文件》5條和《中俄聲明另件》4條,沙俄雖表面上承認外蒙古爲“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但北洋政府承認了《俄蒙協約》的內容和外蒙古所謂的“自治權”,實際默認了沙俄對外蒙古的控制權。

條約原文

一九一五年六月七日,俄歷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恰克圖。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誠願將外蒙古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公同協商解決,各派全權專使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都統銜畢桂芳、少卿銜上大夫駐墨西哥特命全權公使陳篆;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特派駐蒙古外交官兼總領事國務正參議官亞力山大密勒爾;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特派司法副長額爾德尼卓囊貝子希爾甯達木定,財務長土謝圖親王察克都爾札布;爲全權專使,各專使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俱屬妥協,議定各款如下:

第一條 外蒙古承認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及中俄聲明另件。

第二條 外蒙古承認中國宗主權。中國、俄國承認外蒙古自治,爲中國領土之一部分。

第三條 自治外蒙無權與各外國訂立政治及土地關係之國際條約。凡關於外蒙古政治及土地問題,中國政府擔任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聲明另件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 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名號受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冊封,外蒙古公事文件上用民國年曆並得兼用蒙古干支紀年。

第五條 按照中華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第二及第三兩條,中國、俄國承認外蒙自治官府有辦理一切內政並與各外國訂立關於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國際條約及協約之專權。

第六條 按照聲明文件第三條,中國、俄國擔任不干涉外蒙古現有自治內政之制度。

七條 中俄聲明文件第三條所規定中國駐庫倫大員之衛隊,其數目不過二百名。該大員之佐理專員分駐烏里雅蘇臺、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圖各處,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如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處添設佐理專員時,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

第八條 俄國政府遣派在庫倫代表之領事衛隊不過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處已設或將來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設俄國領事署或副領事署時,每處衛隊不得過五十名。

第九條 凡遇有典禮及正式聚會,中國駐庫倫大員應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時,該大員有獨見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之權。俄國代表亦享此獨見之權。

第十條 中國駐庫倫大員及本協約第七條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得總監視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屬吏之行爲,使其不違犯中國宗主權及中國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種利益。

第十一條 自治外蒙區域,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另件第四條,以前庫倫辦理大臣、烏里雅蘇臺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爲限。其與中國界線,以喀爾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屬,東與呼倫貝爾,南與內蒙,西南與新疆省,西與阿爾泰接界之各旗爲界。中國與自治外蒙之正式劃界應另由中、俄兩國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會同辦理,並在本協約簽字後二年以內開始會勘。

第十二條 中國商民運貨入自治外蒙古,無論何種出產,不納關稅,但須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納自治外蒙古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內地貨捐一律交納。自治外蒙商民運入中國內地各種土貨亦應按照中國商民一律交納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貨捐,但洋貨由自治外蒙運入中國內地者,應按照光緒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陸路通商條約所定之關稅交納。

第十三條 在自治外蒙古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審理判斷。

第十四條 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其所派代表會同蒙古官吏審理判斷。如中國屬民爲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爲原告者或被害人,則在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處會同審理判斷。如自治外蒙古人民爲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爲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會同辦法在蒙古衙門審理判斷。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兩造有權各舉仲裁,和平解決爭議之事。

第十五條 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俄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六條所載章程審理判斷。

第十六條 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照以下規定審理判斷。如俄國屬民爲原告或被害人,中國屬民爲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國領事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會審,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有同等權利。俄國領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審訊原告者及俄國證見人;其被告者及中國證見人經由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間接審訊。俄國領事或其代表審查證據,追求償債保證,如認爲必要時,得請鑑定人證明兩造事實之真僞,並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會同擬定及簽押判決詞。中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如俄國屬民爲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爲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國領事署觀審。俄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

第十七條 因恰克圖、庫倫、張家口電線之一段經過自治外蒙古境內,故議定將該段電線作爲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產業。凡關於在內、外蒙交界設立中、蒙派員管理之轉電局詳細辦法並遞電收費章程及分派進款等問題,另由中國、俄國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組織之特別專門委員會商定。

第十八條 中國在庫倫及蒙古恰克圖之郵政機關仍舊保存

第十九條 外蒙自治官府給與中國駐庫大員及駐烏里雅蘇臺、科布多、蒙古恰克圖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必要之駐所,作爲中華民國政府之完全產業,併爲該大員等之衛隊,在其住所附近處,給與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條 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使用外蒙古臺站時,可適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聲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均應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約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繕各三份,於簽字日發生效力。四文校對無訛,將來文字解釋,以法文爲準。大中華民國四年六月七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