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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各朝如何懲罰剩男剩女?竟追究父母責任

欄目: 歷史解密 / 發佈於: / 人氣:7.33K

近年來,隨着單身男女日漸增多,每年11月11日的“光棍節”越來越受到關注。現在世界各地對於解決單身男女的問題都出臺了許多利民政策,也有些公司的年終福利便是爲公司的未婚男女辦活動來活躍男女員工的氛圍,也受到一些單身男女的認可,奈何中國人太多了,中國並沒有這些政策,許多年輕人單身也有許多是因爲經濟問題。其實,對於解決單身婚齡男女的婚姻問題,在中國的古代也是相當重視的。

古代各朝如何懲罰剩男剩女?竟追究父母責任

在講究“不孝有三,無後爲大”的古代,因爲價值觀、貧窮、出身、戰爭、制度、生理等原因,製造了無數難以被後人觀照的剩男剩女羣體,古稱“獨”,與“鰥寡孤”並列。

“三十男有室,二十奴有歸,近代多離亂,婚姻多過期。”戰爭這種意外因素往往產生剩男剩女無數。

但正因爲古時多戰亂,如果適齡男女都不急着結婚生子,整個社會人丁缺乏,生產和戍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古代人認爲“男有室女有家”後,社會才能更加穩定和諧。

因此,爲了儘量減少“剩男剩女”這種社會現象的出現,有的朝代提前女性的婚配年齡,強制出嫁;有的設立“官媒”“拉女配”,強制結婚;有的甚至頒佈“處罰條例”,對“剩男剩女”進行懲處……以解決剩男剩女的婚姻問題。

周代有“男子三十,女子二十”結婚一說,而且一位傳說中人物就是如此——大禹。

《吳越春秋》載:“禹三十未娶,行至塗山,恐時之暮,失其制度”。這位年屆三十當時最忙碌的公務員,在走羣衆路線時來到了塗山,深刻認識到結婚的重要性,遂娶塗山氏結束單身。大禹的確是剩男剩女勵志的榜樣,但從古代人均年齡較低來看,男人到三十結婚不太可能,一般而言,過了二十不婚便是剩男。

歷朝歷代亦有適婚年齡規定。越王勾踐有令,“男子二十不娶,女子十七不嫁,要罪其父母。”晉武帝泰始九年(273年)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北周武帝有詔: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所在軍民以時嫁婚。

大唐詩人李頎《古意》記載,“遼東小婦年十五”,李白的《長幹行》有稱,“十四爲君婦”,後來玄宗有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聽婚嫁”。大宋時代,司馬光在《書儀》中稱,“婚齡男十六以上,女十四以上”。元明清之後,大抵如司馬光所言。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男子二十歲以上,女子十六歲以上未婚就成了“大齡青年”。

現代有不少女孩子,選擇男友挑三揀四的,最後把自己弄成了“剩女”,在當時這樣做肯定不行,會給家人帶來麻煩的。這種強迫女子出嫁的初衷,雖然可能首先是出於增加社會人口的考慮,但在客觀上卻解決了不少光棍娶不起老婆的問題。

在中國古代,男女結婚大多是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就是給男女牽紅線的介紹人,這種媒人是民間性質的,屬私媒。而在古代還有一種官媒,就是官府負責解決“剩男”婚姻配偶的專職人員,與今天民政部門發結婚證書的公務員在某些職能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權力更大。

官媒通過強制手段給“剩男”找老婆,給“剩女”找老公,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實是一種分配婚姻,純是“拉女配”。

《晉書·武帝紀》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孩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時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設有“官媒”。當時有大量“剩男”被髮配到新疆,爲了邊疆的穩定,後繼有人,曾設了不少官媒,方便給大量的光棍男找老婆。一些農民起義軍的妻女、災區逃荒女子,往往被官媒指定給某一“剩男”,讓他們一起生活,繁衍後代。

因爲男多女少,官媒油水很足,“剩男”們爭着送“聘金”。如果不主動送,官媒甚至直接向“剩男”索紅包。

有意思的是,爲了防止男女繞過官媒私下來往,玩私奔,官媒常在晚上“查牆子”。所謂“牆子”,就是小巷子、旮旯等方便男女私會的地方。如果發現崔鶯鶯和張生那樣的翻牆私會現象,往往會被官媒趕走。

由於古代的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女少男多,那麼提倡寡婦再婚,也是古代解決單身男子配偶的一個手段。

我國古代民間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扁擔抱着走”的說法,且“好女不嫁二夫”,講究從一而終。在這種迷信陋俗的影響下,讓寡婦再嫁在古代還是有難度的。爲了使適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論是民間,還是官府,對寡婦再嫁都持積極的支持態度,而不是強調三綱五常,從一而終。與鼓勵寡婦再嫁相對應的,是鼓勵男人娶寡婦。

在古代,一個未婚男人娶寡婦與寡婦再嫁一樣,往往被人看不起。所以,過去不只寡婦再嫁難,男子娶二婚女也是不容易的。

爲此,古代不少朝代在婚姻上提倡移風易俗。在提倡寡婦再嫁的同時,也設置了再嫁的程序,強行讓寡婦嫁人,如《唐律·戶婚》之“夫喪守志”規定,丈夫去世後,如果妻子志願守志不嫁人,別人是不能強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讓她強行嫁出去,即所謂“奪而嫁之”。

當某種非正常婚姻行爲被更多人接受後,就會慢慢演變成一種社會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數民族中,便不以娶寡爲恥,特別是在家族內部,弟娶嫂,嫂嫁叔等並不被認爲有悖於常規倫理。

不論是現代還是古代,人類男女性別比例是保持一定的,在自然狀態下基本上不會有“剩男”或“剩女”。但瞭解中國古代婚姻史的人都知道,過去不像現代這樣實行一夫一妻制,在漫長時間內,實行的是多妻制或一妻多妾制,男人擁有三妻四妾屢見不鮮。

這樣便人爲地造成了男多女少,好多適婚男人找不到適齡的女人。由於男人過度納妾給社會帶來的多方面嚴重問題,不少朝代對男子娶小老婆都加以嚴格限制,即便是一定級別的官員,能娶多少個小老婆都是有規定的,並不是說有錢就能多娶。

蔡邕所着的《獨斷》中,記述過漢代的納妾規定:“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特殊貢獻,纔可以最多娶八個妾“功成受封,得備八妾”。

有點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個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準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婦”,和現代一樣,是一夫一妻制。到了元代,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老百姓(庶人)不得娶小老婆。

即使符合納妾條件的,也不是什麼時候想納就什麼時候納的。如在明朝,朱元璋規定親王一級的“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世子及郡王則少多了,減了一多半,“額妾四人”,一生中一般就是納妾一次,除非無後纔可再納。

造成適婚男子不能及時成家立業的原因很多,除了制度設計和男女性別比例失調等諸原因外,很多情況下,是男女缺少談戀愛的機會,從倫理上設置了“男女授受不親”這類人爲障礙。古人也看到了這一點,覺得不合情理,於是變着法子突破之。

實際上,在古代中國早期,男女交往是相當自由的。先秦時期做得最好,政府每年爲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男女交友的大聚會,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

《周禮》中的《地官·媒民》是這樣說的,“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仲春會爲適婚男女、有生育能力男女的相處提供了一個特殊的交往平臺,大大提高男女婚配成功率。仲春會一般設在每年陰曆的“三月三”,後來的清明節男女“踏春”風俗,便受到了仲春會的影響。

除了這一天,古代正月十五、七月七,也都是單身男女覓偶的良機。七月七又叫“七夕節”,被現代男女戲稱爲“中國古代的情人節”。可以說,古代爲單身男女的婚配也想盡了法子,這對解決“剩男剩女”問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