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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禁毒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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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禁毒國際公約

《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由於加入的締約國較多,影響力較大,也被稱爲三大禁毒國際公約。我國於1985年和1989年先後加入上述三大公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是對《1961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的肯定和進一步展開。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規定了毒品犯罪的種類和形式,對毒品犯罪的刑罰種類進行了規定與限制。同時也考慮到各個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歷史和人文環境,對刑罰替代措施,例如治療、教育、護理、康復或者社會迴歸作出了規定,要求締約國嚴格執行司法懲戒、控制毒品犯罪的假釋,並且不得將毒品犯罪視爲政治犯罪或者經濟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