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要遷移戶口的;必須收當事人提出申請。
2、提供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屋產權證等資料。
3、並經過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是否同意遷移的意見。
4、戶口接收地村委或者居委會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戶口的意見。
5、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落戶即可。
戶籍是對自然人按戶進行登記並予以出證的公共證明簿,記載的事項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親屬、婚姻狀況等。它是確定自然人作爲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