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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祕唐宋交規 鬧市“飆車”嚴重者可判流放

欄目: 野史祕聞 / 發佈於: / 人氣:6.65K

飆車是現代特有的名詞,由於速度太快,飆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如果沒有追逐競駛,只是超速行駛,則只按交通違章記分並處以罰款。

揭祕唐宋交規 鬧市“飆車”嚴重者可判流放

古代的“飆車”就是跑馬。和現代一樣,古代對“飆車”也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唐代沿用了《晉律》中“禁馬衆中”的法律規定,禁止車、馬在城內及人口稠密的鬧市區內高速行駛,否則屬違法行爲,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唐律疏議》卷26“無故於城內街巷走車馬”條規定:“諸於城內街巷及人衆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殺傷畜產,償所減價。餘條稱減鬥殺傷一等者,有殺傷畜產,並准此。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殺傷人者,以過失論。其因驚駭,不可禁止,而殺傷人者,減過失二等。”唐律中“走車馬”的“走”指的就是現代的“跑”,而現代的“走”在古代是“行”。

根據唐律,在鬧市或人多之處跑車馬,就要就要用竹板或荊條拷打脊背或臀腿五十下,唐太宗大發慈悲,只讓打屁股。如果出現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就要對照鬥毆殺傷人的罪行減一等處理。唐朝時期,封建五刑已經定型,形成了比較科學的刑罰體系。唐律規定五刑共二十等,即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如果犯殺人罪減一等處理,那就要處以流放三千里的處罰。唐代大詩人李白就曾被判流放夜朗,而到了宋朝,《水滸傳》裏面的宋江、林沖和武松都被流放過。在現代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而在古代,則要被流放到三千里的“化外之地”去受苦。

當然,對於交通事故性質輕重的衡量,也是有量化處理的。而因爲以下緣故在人羣中快速駕馬的可以免於處理:公文傳遞、朝廷命令發佈、有病求醫,急於追人。如果因此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錢贖罪,即罰款。電視劇中經常有策馬狂奔者高呼“幾百里加急”,這就是有緊急公文,行人須予以避讓。

唐律嚴禁私人侵佔街道,或將污穢之物排放在街道上,並禁止在街道兩旁取土。此外,唐律還禁止在在人煙稠密的道路上射箭、放彈以及扔瓦石,並禁止在行人通行的道路上設置障礙,如果在人跡罕止的地方設置障礙,也要設置明顯標識。如果設有標識,仍有殺傷,後果由行人自己承擔。

宋朝的一件奏摺專門提到京師開淘渠塹時,因無遮蔽物,可能對行人造成危險,建議水井無欄木、泥坑無物遮攔的,由“地主”設置保護欄,免傷民衆性命。《宋刑統》中,也有“不得在街市走馬”、“不得在人衆中走馬”的規定。此外,《宋刑統》還規定:以船載客,需事先訂價,不得超載,不得在中流索價;出航,要避風浪,船主對預知的可能風浪所引起的災難,需承擔法律責任……。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規定:因爲天氣關係騎馬撞傷人的,賠償醫藥費,還得把坐騎賠給傷者。如果把人撞死了,打一百大板,坐牢三年,另外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其坐騎則被官府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