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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俸廉”制度真相 雍正帝之後貪污犯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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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俸祿制度大體上沿襲明朝,明朝的官俸定額是比較低的。但根據明清兩代官俸比較研究表明,明初各級官俸的數額都要高於清朝各級官俸的數額,明正一品官的俸額爲清正一品官的三點八七倍,明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額也爲清正九品官的一點三倍。如此微薄的歲俸,難以贍養家口。

清朝“俸廉”制度真相 雍正帝之後貪污犯頻出

就清代總督爲例,其家中人口少則十幾人,多則四五十人,“大多人口甚衆,日常生活開支已極浩繁,而且還要負擔幕僚們的費用及衙門的一切陳設消耗等費。雍正帝曾親自詢問過原雲貴總督鄂爾泰的家庭生活用度,鄂爾泰回答道“每月以五百金計之,一年六千金,盡敷用度”。這就是說,作爲地方行政最高長官的家庭開支至少每年要六千兩銀子左右,即爲其原俸的三十三點三倍。

據此比例推算,巡撫每年的家庭實際開支爲五千一百六十二兩,布政使與巡撫同級。按察使爲四千三百二十九兩,道員爲三千四百九十七兩,知府與道員同,知縣爲一千四百九十九兩等等。實際上地方各級官員的俸薪所得與家庭的實際支出距離很大,中央各級官吏相差之數亦不亞於地方官,這種低俸制對清朝的吏治起破壞作用。

其次,清代地方各級政府沒有經費預算,儘管地丁合一的田賦是國家的主要財政收入,並由州縣徵收,逐級解送,地方各級不得隨意動用。如有重大公務軍需,應逐級察報,督撫具題,戶部覈實,經皇帝批准方可支領。否則挪移、冒支、截留等均要定罪。而地方的工程項目,日常公務開支就無經濟來源,地方官往往倡以“公捐”的辦法來解決,這往往成爲地方官勒派下屬,下屬剝削百姓的藉口。

養廉銀製度的實施包括兩部分的內容:一是將原來全部被地方官吏貪污的耗羨銀兩確定比例提解歸公、上交藩庫。在此基礎上,把各省歸公之後的耗羨銀兩的大部分撥給各級官員養贍家口之用,其餘部分用來彌補地方錢糧的虧空和解決行政經費的困難。“養廉者,君恩豢養以呵保其廉隅也。”

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清代的俸祿制度及養廉銀製度並沒有扼制住官吏的侵貪勢頭,更沒能使吏治澄清。

由於時代和階級的侷限性,養廉銀製度也存在許多弱點。養廉銀作爲政府給予各級官員的生活補貼,並沒有從國家的正項收入中支出,而是用非法徵收的耗羨銀兩來支付,實際上是對“私徵加派”的承認,是政府對官吏貪污行爲的妥協。這種妥協的結果導致“耗羨歸公必成正項,勢將耗羨之外又增耗”成了現實,成了養廉銀製度最後失敗的禍根。

其養廉銀製度內容的不完善表現在府縣官員的養廉銀額數太低,尤其是不入品級的吏胥差役未定給養廉銀,於是,他們照舊橫行鄉里,魚肉百姓。另外和俸祿一樣,養廉銀定製以後,永無變化,並沒有隨經濟的發展、物價的提高而增加,給官吏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和其他制度一樣,養廉銀製度的推行也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隨着最高統治者的更迭,往往使其流於形式。雍正帝去世後,乾隆雖然表面上繼續遵循這一制度,但實際上並不像其父那樣勤於政事,嚴於吏治,對官員侵貪的防範有所放鬆,雖然嚴辦了不少貪官,但還是沒能扼制住侵貪愈衆的勢頭,最終出現瞭如同和坤那樣的大貪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