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是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27日清朝與英國在北京簽訂的有關西藏事務的條約,爲此前《中英藏印條約》的修改條約。
主要內容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共6款,另以《拉薩條約》作爲附約。正約的主要內容有:英國允不佔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作爲此約附約的《拉薩條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其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條約評價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在實際上肯定了中國在西藏地方的主權,對那些妄圖分割中國領土西藏的陰謀是一個打擊。但它承認了英國在西藏的許多侵略利益及特權,仍是一個不平等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