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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朝的監察制度比前各朝有何進步?

欄目: 歷史解密 / 發佈於: / 人氣:2.17W

明朝的監察制度,大體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諫制度、地方監察制度、法律制度等,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襲而來,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統治者總結了歷史上歷代治理國家的經驗,尤其是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對於官吏的監督與糾察、強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認識,從而使明代的監察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和進步。具體說,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大明朝的監察制度比前各朝有何進步?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創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設御史臺、掌監察,之下亦效元制設殿中司和察院,成爲國家三大府中尤爲重要的一個部門和體系。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銷御使臺,正式創設督察院,兩年後又對其內部機構設置進行了調整,從而完成了臺、察合一的制度創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後繼者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職責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爲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成爲全國最高監察機關,總攬全國監察事務。它是正二品衙門,其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兩人(正五品),以地區劃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們按地區和業務分工,負責對全國各方面的監察工作,權力甚大,無所不監。因此在人選和任用上,明朝極其慎重,要求也非常嚴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們的職級雖然較低,但權力很大,這強化了中央對百官的監察權力,旨在使各衙門不能獨斷、加強皇權,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諫制度上的發展。

1367年,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給事中初設,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後逐漸定型,這成爲明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假如說,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監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麼六科則是對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二者不相統屬,可互相彈劾。每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職責是“常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爲六部是全國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六科一對它們的監察作爲主要職責,對封建地主政權來說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給事中的威權與御史相近,但其專門化的業務監察,要求工作尚在進行當中便發現並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滅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然,明朝對其人選也是要求很嚴格的,按規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同時明朝也很關注給事中的考覈,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來定度。可見,明朝大量設置臺諫官,一方面是爲了維護皇權以防止權臣跋扈,另一方面則爲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繫,以便於對內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權力。

其三,地方監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層級工分三級,監察機構也與此相對應。朱元璋稱帝前就在全國13個行政區內分設按察司,並在其下設41個按察分四。按察司爲地方最高監察機構,相對於都監察院又稱“外臺”,雖隸屬於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權。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撫陝西”,始創巡撫之制。宣宗時期派遣巡撫“巡行天下,安撫軍民”,已成定製。這些巡視地方的監察官員若兼領其他專項事務,則稱總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後,因某種需要,這些特殊的官名已發展爲固定官職,如憲宗五年(1469年)始設兩廣總督;宣宗宣德年間在關中、江南等地專攝巡撫,都成定製。這樣,總督巡撫監察專項事務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撫及監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統屬但相輔相成,形成縱橫交錯、組織嚴密的地方監察體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貢獻。

從朱元璋開始,明朝歷代統治者制定並完善了監察法規,爲一部正式的監察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礎。公元1439年正式頒佈了《憲綱條例》,對監督官的地位、職權、選用、監督對象及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監察紀律作了詳細的規定,成爲明代有深遠影響的監察法規,併爲弘治時《大明會典》的出臺打下了堅定的基礎。“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爲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加上“考滿、考察相輔而行”的考覈制度,廠衛祕密監察的特務制度等,共同構成了明暗結合的監察網。這樣,督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職,又互相糾察,再加上監察法規的輔佐,使明朝的監察制度十分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