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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是指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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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人員。

特困人員是指什麼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爲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爲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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